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生是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举行的各种课程考核的本校学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违纪。
1. 携带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具有储藏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或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的;
2. 未带齐当次考核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3. 衣着不整,穿拖鞋、背心、吊带裙等进入考场的;
4. 未按考核规定就座或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参加考核的;
5. 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势者;
6. 在考核前将有关考核的内容抄写在课桌、墙面或身体的某部位者,或发现桌面、墙面等地方有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信息而不主动报告者;
7. 在考核中被发现携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信息,并放在课桌内或桌旁的;
8.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9. 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等,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10. 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1. 考核时,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干扰考场秩序的;
12. 终考铃响后,拒绝交卷或继续答题者;
13.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14. 姓名、考号等不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15.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舞弊。
1. 答卷下面垫有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资料者(无论是否偷看);
2. 利用手机等通信工具,发送、接收答案者;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传递纸条、草稿纸等物品或交换试卷者,或将他人试卷改为自己的试卷的;
6. 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的;
7. 替人考核或请人代考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考核前后纠缠教师或给教师送礼,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核信息或提高分数的;
11.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七条 凡有第五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请人代考、替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第二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舞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准予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对违规学生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审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处理)决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处分(处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随即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无异议者,自处分(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步骤按《孝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在外地考试违规,接受当地考试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校外考生在我校考核违规者,直接取消该考生的考核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五条 违规考生若触犯法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